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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0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21980********,汉族,中专文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YM****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文华北路与海三路交汇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4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佛山市南海中医院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18.4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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