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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5********,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组**号。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26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沿**路-**路-**路行驶,行至弥勒市城区**路与**大道路口向北3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杜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03mg/100ml。2020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杜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3.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检测出的酒精含量较低,被查获后积极配合交警的检查,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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