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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佛三检刑不诉〔2019〕8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84********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县**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以黎某甲(另案处理)为首的赌博团伙于2019年6月底开始每晚选择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一带的偏僻空地进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超过15次。2019年7月16日1时至6时许,民警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公园**广场附近抓获正在开设赌场的黎某甲、黎某乙、蓝某某、刘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查明以黎某甲、黎某乙为首的赌博团伙开设赌场,黎某甲、刘某甲、黎某乙、蓝某某四人是该赌场的股东、组织者,邓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蓝某某及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黎某乙及黄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派牌和抽水,邱某某、刘某乙(均另案处理)负责“看风”、打杂搬台赌桌、赌具等。

    1.2019年7月14日23时许,黎某甲、黎某乙分别召集参赌人员朱某甲、陈某甲、周某某、秦某某、杨某某等20多人,有部分参赌人员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黎某甲的出租屋集中。次日0时许,由邓某某、蓝某某、刘某甲及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等人分别驾驶小汽车将参赌人员陈某甲、周某某、秦某某等人搭载至三水区**街道**路**桥底靠河涌边一空地处,由蓝某某提供扑克牌、台灯、麻将台等赌具,邱某某负责搬麻将台并摆好,由黎某乙用扑克牌组织朱某甲、陈某甲、周某某等30多名参赌人员以“三公大食细”的方式进行赌博,黎某乙负责派牌和抽水,邱某某、刘某乙负责看风,每盘抽50-500元不等,抽水6000多元人民币,赌至天亮才离开。

    2.2019年7月15日23时许,黎某甲、黎某乙分别召集了朱某甲、陈某甲、周某某、秦某某、杨某某、朱某乙等30多名参赌人员,有部分参赌人员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黎某甲的出租屋集中。次日0时许,由邓某某、蓝某某、刘某甲及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等人分别驾驶小汽车将参赌人员陈某甲、周某某、秦某某、王某某、陈某乙等人搭载至三水区**街道**公园**广场一空地处,由蓝某某提供扑克牌、台灯、麻将台等赌具,邱某某负责搬麻将台并摆好,由黎某乙用扑克牌组织朱某甲、陈某甲、周某某等30多名参赌人员以“三公大食细”的方式进行赌博,黎某乙、黄某某负责派牌和抽水,邱某某、刘某乙负责看风,每盘抽50-500元不等,抽水3000多元人民币,赌至16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该处抓获黎某乙、杨某某、陈某甲、朱某乙、蓝某某等20余人。至凌晨6时许,民警继续在该处及附近抓获了黎某甲、黄某某等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李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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