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左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6********,蒙古族,小学文化,畜牧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7时许,****边境派出所副所长张某某、民警呼某某、见习民警秦某某三人处置警情过程中被同案犯李某乙(已起诉)刺伤,在等支援到达之后,在抓捕同案犯李某丙(已起诉)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故意阻挠民警抓捕,无视民警的多次警告与民警张某某、秦某产生撕扯、拍打,还有“凭什么抓人”、“把我们都抓走得了”等言语挑衅,后在场的其他人制止拉开。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考虑初犯和身体疾病以及家庭生产生活,有必要作不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其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考虑初犯和身体疾病,并鉴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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