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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镇,住怀化市鹤城区**路**花园**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1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怀化市鹤城区云集路“邓师傅”餐馆饮酒用餐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N0PA**小型轿车回家,途径锦园路口路段时被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民警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含乙醇含量为92.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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