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建水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杜向娟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云GH****号小型面包车,载摔伤手臂的女儿李某乙从建水县坡头乡驶往建水县人民医院就医。于当日21时05分许,行至建水县清远路与朝阳北路交叉路口200米处时,被建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李某甲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55.2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