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923198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平昌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平昌县************单元****号。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川Y*****车辆,从平昌县巴河大桥附近向平昌县水岸雅居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昌县金宝新区棉纺路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为138mg/100ml,后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29.5mg/100ml。

经平昌县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有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案发当晚未发生交通事故。在侦查及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均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