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9日00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酒后驾驶甘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平川区**路**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李某甲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等;2.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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