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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村**号)。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9年11月17日23时50分许,醉酒后驾驶苏EJ****小型轿车,沿苏州市相城区澄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春申湖路口时,与该处施工围挡相撞,致该工地的围栏、李某乙电动车等财物损失。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赔偿工地方及李某乙人民币51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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