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31993********,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酒后驾驶粤C66****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区九洲大道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九洲大道西交白石路路段(S366省道6公里300米处)时,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抓获经过等书证;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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