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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6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91********,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路**号。2019年10月19日因危险驾驶嫌疑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2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酒后驾驶粤C0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我市香洲区翠屏路交人民西路(西往东方向)红绿灯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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