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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庄浪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犯有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2019年1月24日被陇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2019年4月18日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陇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5日决定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2019年5月7日,本院受理后,于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7月17日补查重报。

陇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以来,张某某通过网上购买搭建直播平台技术,先后组建了“**秀”、“**女”两个直播平台,用于传播色情淫秽视频进行牟某,赵某某、李某丙觉得有利可图参股并分红,其中李某丙邀请了其表弟李某甲参与共同管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陇南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所有金色“苹果6S”手机退还李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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