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前科,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镇**村**沟。因涉嫌犯有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雅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雅江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经雅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雅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雅江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雅江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
雅江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7月29日,雅江县森林公安局接报称雅江县国道318县相格宗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车内装运木材。经调查,事故车内装运的木材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树根,与事故车同行的两辆货车也装运有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三辆货车从云南省香格里拉出发准备前往福建省。根据三辆货车驾驶员交代,车上装运的木材为李某某联系装运。
2020年1月15日,李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被抓获,2020年1月20日,雅江县森林公安局对李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雅江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装运的木材系国家保护的珍贵植物,不符合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构成要件;由于侦查机关未能查明涉案非法运输的红豆杉的材积,经我院补充侦查后,雅江县森林公安局出具书面证据表明该证据已无法获取,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孜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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