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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1********,汉族,文盲,农民,住涟水县********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汪海雷,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0时许,涟水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巡逻,发现陶某甲、李某某家中门前菜地里种有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民警现场对该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铲除,经清点,现场铲除疑似毒品原植物植株1254株。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陶某甲、李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拉丁学名为Papaver somniferum 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陶某乙、陶某甲(同案关系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保全、提取笔录。

综上,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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