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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身份证号码4102251955********,汉族,本科毕业,兰考县****寨中学退休教师,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城关乡李寨村一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4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于2020年4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惠安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并铲除。经清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1200株。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职依法办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李某某出于吃菜目的种植罂粟,在民警查处、铲除、扣押、销毁时积极配合,无反抗行为,视为自动铲除,且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退休教师,患有脑萎缩、脑梗死等严重疾病;经公开听证各听证员均同意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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