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刑不诉[201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2016年12月8日补充侦查终结。
福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位于福安市**镇的“康怡药店”看店,陈祖源(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办,另案处理)驾车到该店推销A9生精片等假药。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每盒75元的价格向陈祖源购买了2盒A9生精片(共60片)。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将A9生精片假药放在“康怡药店”内每片以5元的价格销售给不特定人员,从中非法获利150元。经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A9生精片系假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福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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