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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8********,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号。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倪某某、孙某某于2020年1月8日11时许,在临沂**公司老板孙某某带领下,在兰山区工业二路**加工园李某某经营的**公司四楼高空作业安装升降电梯时,倪某某、孙某某意外在四楼掉落坠地后死亡。
经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被害人未作法医鉴定,被害人具体的死亡原因不明,本院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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