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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57********,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大连**学校**,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现住址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薛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60********,汉族,生前系大连**学校**,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生前住址大连市高新园区**出租房,于2019年8月14日死亡。

本案由高新园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月20日;自2020年3月19日至4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6时27分许,在大连市高新园区**号大连**校门岗前,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其同事被害人薛某甲因交班问题发生口角,在此过程中李某某用左手掐了薛某甲脖子一下,旋即松开,并用左手撕扯薛某甲衣领、右手挥拳朝薛某甲比划数次,几分钟后薛某甲昏倒,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9月29日,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甲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死死亡(争执、情绪激动可作为本例死亡的诱因)。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后赔偿被害人儿子薛某乙人民币70 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其不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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