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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赌博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86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住集安市,因涉嫌赌博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某某伙同于某某于2020年2月6日18时至2020年2月7日6时之间,在集安市一销售**材料的门市房**楼,组织违法行为人蒋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潘某某等十余人赌博,涉案赌资30余万元。李某某提供赌博场所抽红一万余元人民币。案发后,李某某投案自首,并上缴违法所得一万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上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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