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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9********,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无业,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18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其丈夫刘某某(另案处理)以可以承包**小区物业管理权为由诈骗受害人卢某某现金80000元。2018年10月24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刘伟一方将诈骗的钱款80000元全部退赔受害人卢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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