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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工商户,山东省郯城县人,户籍地山东省郯城县**镇**村**号,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王某某(已起诉)以办理被吊销、降级驾驶证恢复等非法驾驶证业务名义在网络上实施诈骗,现已侦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王某某共计诈骗被害人钱款421900元,其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退还3名受害人被骗金额共计1249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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