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玉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杨某某(另案处理)招募到其诈骗集团作为聊手,以杨某某为首的集团,在组长陈某某、林某某帮助下,通过在相亲平台,抖音,微信等平台加好友聊天增进感情,后以在赌博网站买彩票可以赚钱的方式诱骗他人前往杨某某操纵的赌博网站上进行充值赌博,杨某某通过后台操纵输赢的方式实施非法敛财,进行诈骗。其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被害人彭某某行处骗取财物97132元。
该案业经一次退查,本院经审查后仍认为玉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现有证据来看,认定李某某的诈骗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的证据不足。故本案属于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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