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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8〕9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95********,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长丰县,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被告人汪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合肥市瑶海区**大厦**室,以合肥为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名,招聘多名业务员,通过向不特定的人拨打电话,谎称公司和七家商业银行有合作关系、在银行有高额保证金,可从各银行办理到纯信用、无抵押、利息低的贷款,以吸引被害人交纳服务费实施诈骗。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累计诈骗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8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认定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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