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岚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在日照市岚山区**镇***村拆迁评估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骗取拆迁补偿款,联系张某(已起诉)为其妻杨某某家的房产做虚假评估,并送给张某现金3000元。张某通过虚增附属物的方式帮助虚增10004元。案发后,李某某家人向公安机关退缴10000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房地产估价合同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_
_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