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62********,汉族,高中文化,辽阳市人,系辽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现住白塔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所经营的辽阳**公司与蔡某某经营的沈阳**公司没有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委托沈阳**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0份,金额共计人民币2829829.32元,税额共计人民币480316.6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3310146元。李某某收到上述40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陆续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480316.68元,蔡某某从中非法获取人民币271142.68元。案发后,李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补缴了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