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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组织卖淫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南郑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李某某在**公司从事财会工作期间,从四川招募酒推,并按照谢湘的安排管理招募来的酒推。经本院审查并于2020年9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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