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因与许某某家“小孩地”有争议,于2019年09月29日上午未经许某某同意,雇佣郭某某的玉米收割机将许某某家位于东来镇船营子村堤北二亩半地玉米收割,经开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玉米价值3853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年老多病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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