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4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2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学院**,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至9月,多次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商场**超市内窃取饼干、水果等物品。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被查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8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