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8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区**乡**自然地**号。2012年9月6日因强奸罪、盗窃罪被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2日上午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至本市西湖区**街道*甲路与*乙路交叉口**工地宿舍**室内,以借打电话的名义向被害人敖某某借用了一部iPhoneXR 64G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492元),后将该手机以66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手机通讯店,并向被害人谎称已经将手机归还,进而占有了该手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敖某某并获对方谅解,被盗的手机也已经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0年5月12日上午7时许,其向敖某某借用了一部苹果手机后将该手机拿至一通讯店内出售,后谎称已经归还的事实经过。
2.被害人敖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5月12日上午7时许其在工地宿舍将手机借给一个叫"孟某某"的人打电话,后该人未及时将手机归还给并欺骗自己已将手机归还,次日该男子又承认并赔偿了自己损失的事实经过。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12日上午9时许,一男子到其通讯店内将一部黑色苹果XR手机以660元的价格出售,隔了几天后又来将该手机赎回的事实经过。
4.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492元。
5.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转账截图,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及追回赃物的情况。
7.抓获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被动到案。
8.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刑事犯罪前科情况。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情节:1. 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 主动追回并退还赃物,未造成损失;4.补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处理,责令其具结悔过。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