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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街**村**组,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对面**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榆树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由榆树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19日,四次将位于榆树市**街**的兴达轮胎商店放在店外的共十只旧汽车轮胎盗走。经榆树市价格论证中心价格认定为人民币320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交代了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在退还轮胎后,又向被害人赔偿了1000元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解、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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