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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105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至绍兴市柯桥区**镇精品盆景园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刘某某存放于该处的罗汉松1盆。经认定,涉案罗汉松价值3800元。

案发后,经民警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罪行涉案罗汉松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刘某某。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赃,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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