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8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四川省盐亭县**乡**村**组,住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至绍兴市柯某区钱清街道联合国贸旗杆下,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得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电动自行车1辆,内有香烟71包、手机1部、散装零食1袋及证件若干。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物品共计5400元。

案发后,涉案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涉案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