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银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北海市银海区**园**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20时许,李某某去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贵阳路耀海名都广场篮球场旁时,发现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车斗内有2台手机(1台黑色华为手机、1台灰黑色VIVO手机),趁没人看守之机,便将这2台手机盗走。经认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106元。
案发后,被盗的手机归还被害人,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被盗的手机归还被害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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