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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5-01-10 admin 0 comments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外卖骑手,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村委会**村**组**号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田某某、刘某某、余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田某某、刘某某、余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12日至同年3月14日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至南京市浦口区**街道**中心,盗窃作案3起,窃得外卖3份,所窃外卖共计价值人民币196.0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1年3月12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南京市浦口区**街道**中心**栋**楼大厅桌子上,盗窃被害人刘某某订购的烧烤外卖1份,价值人民币64.48元。

2.2021年3月13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南京市浦口区**街道**中心**栋**楼大厅桌子上,盗窃被害人余某某订购的早餐外卖1份,价值人民币47.6元。

3.2021年3月13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南京市浦口区**街道**中心**栋**楼大厅桌子上,盗窃被害人田某某订购的肯德基外卖1份,价值人民币84元。

2021年3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退赔被害人余某某、田某某;另美团已退赔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户籍资料、美团外卖订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刘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田某某、刘某某、余某某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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