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1199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乡**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A座地下二层快递存取处,盗窃彭某某存放此处的快递,内有LAMER海蓝之谜护肤品一套,经鉴定被盗的LAMER海蓝之谜精华液和面霜价值共计人民币5436元。
2020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写字楼A座***室被抓获,涉案物品已起获,获得被害人彭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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