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四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5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云南龙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镩至昆明市官渡区海伦国际维也纳酒店侧门,分四次将堆放在该地点的10个脚手架、10个连杆、1个踏板盗走。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盗窃的10个脚手架、10个连杆、1个踏板价值750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已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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