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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4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镇**村**队**组**号,现暂住北京市朝阳区**乡**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家园**号**单元**室内,将被害人陈某某(男,24岁,内蒙古人)放在柜子内的华夏银行信用卡(尾号0726)窃走,并通过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人民币3500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李某某家属于2019年11月6日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认罪、悔罪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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