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7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住黄山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至2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五次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幢**单元**楼**食品店,趁被害人金某某不注意之际,盗得总价值人民币1645元的鸡爪、鸭爪等物品,后其将盗得的部分物品出售给他人,获利人民币11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幢**单元**楼**食品店,趁被害人金某某不注意之际,盗得价值人民币105元的鸡爪三包。后其将盗得的鸡爪出售给他人,获利人民币150元;
2.2020年3月22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幢**单元**楼**食品店,趁被害人金某某不注意之际,盗得价值人民币100元的鸭爪四包,后其将盗得的鸭爪出售给他人,获利人民币200元;
3. 2020年3月23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幢**单元**楼**食品店,趁被害人金某某不注意之际,盗得价值人民币420元的牛腱子四个,后其将盗得牛腱子出售给他人,获利人民币400元;
4. 2020年3月2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幢**单元**楼**食品店,趁被害人金某某不注意之际,盗得价值人民币480元的牛肚两个,价值人民币120元的鸭胗四包,后其将盗得的牛肚与鸭胗出售给他人,获利人民币400元;
5. 2020年3月25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幢**单元**楼**食品店,趁被害人金某某不注意之际,盗得价值人民币420元的牛腱子四个。现被盗的牛腱子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金某某。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抓获。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金某某损失,并获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盗窃数额为1645元;2.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3.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4.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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