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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李某某)(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阿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74******,汉族,大学本科,系哈尔滨市阿城区**教师,现住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家园**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2019年8月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田某某,黑龙江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寓实际经营者,张某某(另案处理)父母自2018年8月起在李某某经营的老年公寓居住,二人因此结识。被害人赵某某与张某某因传销活动相识,2018年9月17日赵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被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018年12月,李某某以预支张某某父母托老费为由向张某某借款,张某某告知其手中有赵某某的信用卡,但没有密码,无法借钱给李某某。李某某遂让其妻子闫某某找到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以帮助赵某某偿还信用卡欠款为由骗取赵某某信用卡密码。2018年12月16日,李某某伙同张某某使用骗取的赵某某信用卡密码在吕某某处通过其POS机刷出人民币20,730元(以下币种同)。李某某获赃款13,400元,张某某获赃款7,130元,支付刷卡手续费200元。案发后, 13,40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7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等;同案犯张某某,证人姜某某、闫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损失,并签署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认罪悔罪具结书,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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