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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刑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02************,汉族,高中文化,建筑行业承包商,户籍地为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岳阳楼区**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路**大排档吃饭时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临时牌号为湘******)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中路**路段时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阳楼大队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吹气式酒精测试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涉案车辆信息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正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小,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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