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一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2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工作,户籍地为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岳阳楼区**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湘******小型轿车在本市岳阳楼区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时与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阳楼大队民警出警后带李、刘二人指认交通事故现场时,李某某徒步远离现场并摔伤双腿。经该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9.9mg/100ml;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7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涉案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小,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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