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刑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03************,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岳阳楼区**号**栋B区2405。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湘******小型越野客车从本市岳阳楼区**附近行驶至****路段时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石岭大队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吹气式酒精测试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涉案车辆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岳平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2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小,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