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48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河南省泌阳县**镇**村委**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晚,李某某与朋友一起在马谷田镇铜山湖路北段****菜馆吃饭期间喝五瓶崂山啤酒。22时23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豫******东风日产牌黑色小轿车沿铜山湖路回家去,22时28分行驶约一公里至泌阳县马谷田镇电管所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1167号检验报告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6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抽血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禹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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