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审查后认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1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昭青路137号商铺门口的街沿上与刘某某因口角引发纠纷并发生抓扯,其在抓扯中一拳打中刘某某的嘴部左侧,造成刘某某的牙齿B3、B4脱落。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标准。2020年12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具有自首、没有犯罪前科、不吸毒、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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