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住岳塘区**路**村**公寓**栋**单元**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担任湘潭市雨湖区潭州中医门诊部出纳期间,共挪用公司公款187500元,其中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李某某挪用门诊部收银现金和备用现金共12万元左右;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李某某挪用门诊部存放于法定代表人齐福明尾号1810的兴业银行卡上的金额67500元。李某某所挪用资金均归其个人使用。2020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属退赔潭州中医馆217500元,并取得了该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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