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1时30分许,杨某某、刘某某受天元派出所指派先行到德阳市旌阳区二环路西段5号水泥厂门口附近处理一起纠纷警情过程中,正在处警人员了解现场情况时,当事人黎某某情绪激动便一拳打在当事人钱某某左面部,处警人员杨某某上前制止黎某某殴打钱某某时,黎某某的老婆李某某便上前推拉处警人员杨某某,阻碍其执行公务,导致杨某某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倒地,左脚脚踝处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