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受贿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8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路**号楼**单元**室,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 9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区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通辽市科尔沁区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调查人白某某与李某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2月,白某某任**局**部长后与李某某频繁走动,二人在交往过程中达成共识,二人利用白某某系铁路建设系统工作人员身份,以其对铁路工程项目熟悉,能够掌握铁路工程信息,便于获得铁路工程项目的优势,为他人联系介绍铁路工程项目,从中收取中介费。

2016年3月,原**公司**分公司法人代表赵某甲为承揽到**工程项目,通过李某某等人与白某某相识。赵某甲为获得白某某帮助,先期向白某某银行卡内转账30000.00元人民币。2016年4月,李某某与白某某再次达成共识,二人联手为赵某甲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由李某某负责与沈阳**局原副局长赵某乙联系,获取帮助,由白某某负责利用其职务便利将掌握的铁路项目相关信息告知予赵某甲。白某某、李某某与赵某甲达成共识后,因白某某公职在身不方便出面,由李某某与**公司**分公司赵某甲签订一份居间协议,内容为赵某甲(乙方)委托李某某(甲方)为**项目提供居间服务,甲方及时向乙方及时提供工程项目的招标信息及有关招标文件,并积极配合乙方协调整个投标过程,尽最大努力帮助乙方逐步入围,直至最后中标,签订工程合同。乙方按该工程项目中标合同总金额的2%向甲方支付居间报酬,先期交付1000000.00元人民币作为前期运作费用。合同签订完毕后,因资金短缺,赵某甲向李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转账800000.00元人民币。为获得赵某乙帮助,李某某将其中l00000.00元人民币给予赵某乙。白某某按照约定为赵某甲联系到沈阳**局**公司**处长孙某某,咨询**高铁投标事宜,后因赵某甲个人原因,未能成功参加报名投标。

因未能中标,赵某甲多次找白某某、李某某,让其二人继续为其联系铁路工程项目。2018年4月,白某某通过其朋友彭某某为赵某甲联系到黑龙江省**工程项目。

以上白某某、李某某通过为赵某甲联系铁路工程从中获利830000.00元人民币,其中白某某分得330000.00元人民币,李某某分得400000.00元人民币,其余100000.00元人民币由李某某送予赵某乙。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科尔沁区监察委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