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81********,汉族,初中,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1时4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醉酒驾驶载乘李某乙的二轮电动车沿**国道中心线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驶至**国道(**线80)140公里处,与同向行驶的刘某某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甲及其二轮电动车乘车人李某乙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7.95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酒精含量为227.9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认罪认罚,驾驶电动二轮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较小,且发生事故是由于被害人追尾造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李某甲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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