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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87********,初中文化,农民,甘肃渭源人,现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镇**村**社。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3月20日被渭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J****0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渭源县会川街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农行会川分理处门前十字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遂依法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5.4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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