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公益性岗位,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14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日照市岚山区岚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路路口以西200米处时被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岚山大队民警查获。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4.7mg/100ml。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拟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