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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6********,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高县人,户籍地高县**乡**村**号,现住高县**镇**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本案,2020年8月27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高县庆符镇凯华路迎祥苑小区往高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高县庆符镇硕勋路巴茅巷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案发后,经抽取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6.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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