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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陇南市武都区,现住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无业。因涉嫌危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朋友石某某、王某某在东江“星光纯K”KTV喝酒,期间李某某喝了约四、五瓶啤酒,25日凌晨2时30分许结束后回家睡觉,26日早上驾驶甘K5****号“猎豹”小型普通客车去汉王办事,10时30分许,准备由汉王收费站上高速行至武都收费站,进入汉王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64mg/100ml,11时50分在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5mg/100ml。另查明,其持有B2驾驶证。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昭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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